修業規定
大學部學生 修業規定(93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)
• 本系必修課程,必須在本系修習,轉系生、轉學生、重修生衝堂另有規定;暑修學分未經系上同意、認定者,一律不予承認。
• 凡為本系所開設之必修課程均不收外系生,但雙主修生及徵得系主任或任課教師同意者除外。
• 如本系之必修課程已改為整合開課,則其整合開課課程承認為本系必修學分。
• 一學年之課程,上學期未通過,可直接修下學期,但上學期的課仍需再補修。
• 碩士班開放大學部選修課程,經任課教師同意後,大學部同學得選修。
• 軍訓【選修】、體育【選修】不承認為本系畢業學分。
• 大一至大三學生每學期選課最低學分下限為 12學分;大四則為10學分。
• 若有特殊情況及以上未規定時,請洽系辦。
(103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)
• 本系必修課程,必須在本系修習,轉系生、轉學生、重修生衝堂另有規定;暑修學分未經系上同意、認定者,一律不予承認。
• 凡為本系所開設之必修課程均不收外系生,但雙主修生及徵得系主任或任課教師同意者除外。
• 如本系之必修課程已改為整合開課,則其整合開課課程承認為本系必修學分。
• 一學年之課程,上學期未通過,可直接修下學期,但上學期的課仍需再補修。
• 畢業學分中,本系必修及選修課程至少需達67學分。
• 碩士班開放大學部選修課程,經任課教師同意後,大學部同學得選修。
• 軍訓【選修】、體育【選修】不承認為本系畢業學分。
• 大一至大三學生每學期選課最低學分下限為 12學分;大四則為10學分。
• 英文畢業檢定成績須以大學在學期間之考試成績申請,至多可追朔至高中畢業後大學入學前之考試成績。
• 若有特殊情況及以上未規定時,請洽系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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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提前畢業標準: (100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)
除須符合學校規定外,另須符合:
「學業成績(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)加權總平均在九十分以上,
或學業成績總排名在本系同年級學生前百分之十(或前五名)以內」。
符合資格者須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前向本系提出,經系務會議審核過後送教務處辦理。